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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点战“疫” ——与疫情相关的刑事法律知识问答(五)
时间:2020-02-26点击量: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肆虐神州大地,2月5日,习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2月6日,两高两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为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更好的配合国家防控疫情工作开展,圆点人整理了疫情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跟着圆点的脚步,一起学习。
问:某村村口疫情防控点,防控点志愿者何某要求欲进入该村的高某进行体温检测、信息登记,高某拒不配合,下车辱骂志愿者,并用木棍敲打志愿者,致使志愿者轻微伤后驾车离开。
答: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法律规定,随意殴打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医务人员或其他疫情防控人员,严重妨害医疗、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问:疫情期间,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会承担什么责任?
答: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问:疫情防控中,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会怎么处理?
答: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问:疫情期间,从事实验的人员,违反规定,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传染病毒种扩散罪定罪处罚。
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口罩防护服的怎么处理?
答: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问: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怎么处理?
答: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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