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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点战“疫”——消费合同篇
时间:2020-02-24点击量:
打赢疫情防控硬仗,需要我们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也需要高悬法治和制度的“利剑”,为防控疫情保驾护航,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特成立由张孝明主任牵头、周浩副主任为主导、多部门负责人为核心的防疫工作法律服务组,针对疫情期间可能产生民商事若干法律问题提供专业、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1、问:因为疫情的原因,餐饮旅游等消费合同的履行,如何来认定能否适用不可抗力的时间?
答:不可抗力的发生时间对于界别合同是否可以免责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民事合同当事人才有权依据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本次疫情,不同于地震、洪水等有明确发生时间点的不可抗力,疫情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只有发展到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形,才能被认定达到了不可抗力的程度。
因为受疫情及其防控措施的影响,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可能因合同性质、区域差异、受疫情影响程度而不同,认定不可抗力的发生时间,可以以下两点作为不可抗力发生时间参考:
(1)2020年1月20日,即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之日。此次疫情虽然集中爆发在个别地区,但对全国各地均形成了重大影响。自1月20日国家卫健委正式颁布公告之后,就对老百姓的消费预期产生了明确的引导,在此之后,很多消费者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取消消费行为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也符合后续防控措施的要求,特别是对于跨地区的消费合同,以国家卫健委公告之日作为不可抗力的发生之日可以有效避免因各地响应时间不一致导致的混乱问题。
(2)各地区疫情不同,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响应说明疫情对所在地区构成了重大威胁,并且从响应之日起,各地政府也同时颁布出台了各种防控措施,这些防控措施导致了消费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因此也可以考虑将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日作为不可抗力的发生时间节点,徐州市1月25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可以以此作为不可抗力的发生时间节点。
2、问:因为疫情,如果消费者购买的防疫用具(如口罩)等存在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治期间,以口罩为代表的防护用品成为热门产品,部分经营者借机出售不合格防护产品,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健康。经营者销售的防护产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必备要件的,导致消费者无法防护疫情造成严重人身损害的,消费者有权依照《侵权责任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损失主张惩罚性赔偿,并请求司法机关对经营者的欺诈情形予以制裁。
3、问:消费者是否可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取消定餐、返还定金?
答:消费者选择到餐饮服务商家处接受餐饮服务,在法律上就是与经营者订立了餐饮服务合同。因为疫情的发生和防控措施的实行,采取了要求餐饮行业停业或者限制聚餐的防控措施。因此,应当认为疫情及防控措施构成餐饮服务合同的不可抗力。消费者因疫情及防控措施无法接受餐饮服务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返还定金。
4、问: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期上课,已经付费的线下教育培训课程,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退费?
答:因为线下教育培训是人群密集型活动,各地教育部门也出台了暂停全部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活动防控疫情措施,因此应当认为此次疫情构成阻碍教育培训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
受疫情影响无法进行线下教学的,培训机构有权依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主张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因教育培训合同大都采取预付费模式,对于未授课部分的费用,消费者有权主张退还未授课的预付课程费用,但由于不能履行合同并非教育机构的责任,因此消费者无权向教育机构主张违约责任。
5、问:培训机构不同意退款,主张通过增加学时、延期上课解决的,如何处理?
答:培训机构主张通过增加学时、延期上课解决的,属于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原则上讲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要改变合同的内容,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在疫情期间,教育培训机构主张通过增加学时、延期上课解决的,应当取得被培训人的同意,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教育机构无权擅自变更合同。但是,在双方最初订立合同时就约定履行过程中遇到相关情况可以通过增加学时、延期上课等解决的,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问: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期上课,已经付费的线下教育培训课程,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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