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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广播电台直播进行时 ———圆点律师走进《第一房产》】

时间:2025-05-20点击量:

每周一徐州广播电视台《第一房产》法律维权特别节目,是由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特别支持。2025年5月19中午,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的陈光磊律师,做客徐州交通广播电台FM103.3《第一房产》法律维权特别节目,与广大听众朋友进行在线交流,解答群众反映问题。节目中,陈律师围绕热心观众提出和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




【案情简介】   
    林先生和张女士是邻居,入户大门相邻。2024年6月,林先生下班回家时偶然感觉,平日里宽敞的公共通道,好像变“窄”了。仔细查找发现,是邻居张女士在入户大门外新加装的外开式防盗门。林先生认为,张女士新加装的门不仅使楼道变窄,还挡住了自家的门,家里小孩老人每次都要躲着走,生怕被撞到,并且加装时没有向物业报备,显然不合理。林先生可以要求张女士将防盗门恢复原状吗?
【圆点说法】

    【律师解答】
1、根据住建部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的开启。”由此可见,入户门虽然属于自家所有,但开合方向并不能随意改动。入户门口区域为公共通道,是林先生进出自家、进入电梯井及消防通道的必经场所。张女士未经同意,擅自加装向外开启的防盗门,在防盗门打开时,不仅会占据大部分公共通道,完全开启时还会挡住林先生家的入户门。在存在视野盲区的情况下,可能与在门外停留或进出家门的林先生或其家人发生碰撞。在消防逃生时,也可能妨害林先生及其家人,甚至妨害自家人逃生。不论以上哪种情况发生,都很有可能导致双方发生人身损害,特别容易导致老人、儿童受伤。因此林先生有权要求张女士将防盗门恢复原状。
2、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得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
另一方面,居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尽量避免对他人造成妨害。在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时,谨记遵守建筑设计和施工规范,将建筑安全作为第一要务,不得违反住宅功能区设计规范对房屋进行改造,与邻里充分协商沟通,尽量减少装饰装修以及施工时对邻居产生的影响。
4、最后一方面,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间要互谅互解多包容,妥善履行自己的义务,多换位思考,多想想他人,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他人、集体、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共同构建友善包容的邻里关系,营造良好宜居的社区环境。

【案情简介】       

    孙先生在一家高档小区临街门面经营的咖啡厅生意,为了方便小区内居民来咖啡厅消费,孙先生私自在面向小区的一堵墙开设了两扇门和四扇窗,之后小区物业公司发现,要求孙先生整改,孙先生想咨询律师他必须要整改吗?


【圆点说法】
    【律师解答】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以及,住建部颁发的《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孙先生在房屋南墙上开设两扇门及四扇窗的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物业有权利要求孙先生将墙面恢复原状。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孙先生在外墙私自开设门窗,就是对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侵犯。孙先生作为小区的业主,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小区物业管理公约。小区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小区管理公约要求孙先生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是行使物业管理职责的体现,其举动应予支持和肯定。另外,需要补充说明一点的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非承重外墙上开设门、窗,在承重墙上未经批准不得开门窗是其必有之义,更不得蛮横拆除承重墙。

3、最后提醒大家:住宅小区建筑物的外墙属于建筑物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业主不得单独使用或占有外墙,不能在外墙设置物品或者加以利用,禁止对外墙擅自改变颜色、图案、改动等,业主也不得随意搭建、装置某种凸出设施设备,比如防盗窗、防晒棚等,以影响整栋建筑物的美观。


江苏圆点律所陈光磊律师简介

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执业至今,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

 现任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二部副部长“

 主要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公司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




来源: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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