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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2”的签名,法院如何认定?
时间:2023-02-09点击量:
基本案情
周某开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根据责任划分,应赔偿对方13200元。但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认为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事故发生时,周某的驾驶证因扣满12分已经被依法扣留了。保险公司认为,周某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商业险不予赔付。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写明“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已生效,因此商业保险不予赔付。
周某则认为,保险公司并没有履行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并举证《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中投保人处的电子签名均是形状为“2”的弧形,签名为假,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商业保险的部分。
法官说法
钟诗蔚 江宁开发区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