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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丨公安机关就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并不是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民事案件中原告起诉的充分条件

时间:2021-06-11点击量:

裁判要旨  公安机关就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并不是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民事案件原告起诉的充分条件。合同一方就案涉合同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虽然已经立案侦查,但是并没有就所立刑事案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受诉法院也没有在审查中发现本案件涉嫌经济犯罪的证据而得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结论。故民事案件并不具备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法定条件。原审法院仅以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为由,认定本案与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裁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驳回原告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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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再247号

裁判摘要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同一方当事人以合同相对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公安机关基于合同相对方的举报以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期间,受诉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已受理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可见,公安机关就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并不是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民事案件原告起诉的充分条件。经本院审查,瑞熠公司就案涉合同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陈塘庄派出所报案后,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虽然已经立案侦查,但是并没有就所立刑事案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受诉法院也没有在审查中发现本案涉嫌经济犯罪证据而得出本案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结论。本案并不具备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法定条件。原审仅以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为由,认定本案与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裁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驳回曹一、李玉珍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民初133号之一民事裁定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津民终462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杨国香

审   判   员  刘京川

审   判   员  宋 冰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来源:南京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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